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2、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就是每家每户在修房子时必须要申请宅基地,拿上宅基地审批证后,才能修建房子,沒有审批的证明是不可以修房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审批规划由村民建房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土地上建筑享有依法被保护的权利。
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国家已经官宣!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
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这政策简单点说就是农村房屋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都可以继承,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老房子破烂不抗了,建议你维修,加固,否则,房子塌了,一切权利将清零;以前担心的从农村迁出户口后,不能再继承农村房屋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现在终于不用担心了,城镇户口也是有资格继承的。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农村宅基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在我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主要根据家庭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
用地审批表确定的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家庭成员应为户内成员,因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宅基地使用权共有人应随着户内家庭成员的增减而增减,但这不影响以户的名义共有。
明确此问题,主要解决家庭成员发生变动后所建房屋的权属问题。
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家庭成员变动后所建房屋应属变动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上面就是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认定的解答
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户主是代表了整本户口上的每个家庭成员,而宅基地是属于每个家庭成员的,除非户口本上只有户主一个人,其宅基地就属于户主本人。因为现在宅基地是实行一户一宅申请制度,只有整个户籍家庭才能申请一个宅基地,不可以每个家庭成员都申请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