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2021 年并没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目前实施的最新版本是 2012 年修正的。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调解无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正、公开;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公开、公正,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五条 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骗领的身份证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票或者其他票证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原文链接:,转发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