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50岁以下。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的行业经营许可证。
3.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具有发展潜力或市场竞争力,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纪录,且能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或保证。
5.在经办机构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贷款条件
(一)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新都区且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二)小微企业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持证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 (超过100人(含100人)的企业达到8%) 。
持证人员类型:5年内毕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