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规定,强调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性,而淡化或者忽略了社保行政部门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政处罚和行为纠正.完整的制度设计,应当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中的待遇支付和社保行政部门纠正未参保未缴费行为的政策衔接。
为减轻疫情对广大企业带来的冲击,促进复工复业,2020年2月到12月底,国内实行了成效显著的企业阶段性社保费用减免政策,“降返补”等政策合计减费1.54万亿元。在直至2020年底的企业成效反馈中,社保费用减免政策也成为了广受好评的纾困稳岗政策。
目前,养老、失业和工伤3项社会保险费从今年1月1日起已按规定恢复正常征收。但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企业社保费用的持续减免,相信将对助力企业走出困境、稳定和扩大就业发挥重要作用。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成为2020年国家为企业纾困的重要举措,但作为一项临时性支持政策,2020年底企业所能享受的社保费减免政策也已到期。记者从多位企业财务人士处了解到,2021年1月1日开始,三项社会保险费已按规定费率恢复正常缴纳。
对于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内容,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回应《中国经营报》记者,减免的社保费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企业三项社保费,其中并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