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诉讼第48条耽误起诉期限的处理。具体的内容是: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该条规定用意是为了排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没有调解余地”的情形。对调解余地的判断,不仅要看征收机关在作出被诉征收行为时是否具有裁量权,更要看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行政征收机关就调解标的是否具有处分权,且调解结果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下列哪项内容属该条规定的例外情况?

a 民法院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的

b 人民法院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判决撤销的

c 人民法院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的

d 人民法院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由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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